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无论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知道,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专业找人婚姻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提到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意味着即使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已经对债务进行了偿还,那么这个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所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方自行承担。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债务的性质、形成的原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程度、当事人之间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离婚时对方有不知情的债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不知情,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